贵州财经大学赴国(境)外交流学生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年09月16日 20:51

第一条 为适应教育国际化的发展要求,拓展学生知识视野,培养国际化的应用型人才,规范我校赴国(境)外交流学生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赴国(境)外交流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学生所在学院应具体承担对派出学生的主体责任。派出学院应安排专人负责赴国(境)外交流学生的管理工作,及时将与交流学生有关的重要信息通知到位,定期了解交流学生的思想动态及其学习、生活情况并随时给予关心指导,定期向学生工作部(处)报备相关材料。

第三条  赴国(境)外交流学生到达国(境)外驻地后,应于一天内将国(境)外住址和联系方式等报备派出学院、学生工作部(处)和国际交流合作处。

第四条  赴国(境)外交流学生在交流学习期间应遵守所在国的法律和所在学校的规章制度,并接受其管理;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遵守外事纪律,注意人身安全,不散布任何有损国家形象的信息、不损害国家尊严;遇到关系国家和学校利益及声誉的重大事件应及时向我国驻当地使(领)馆或机构和学校报告。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条  派出学院应为赴国(境)外交流学生购买相关保险。学生在国(境)外发生意外事件,或遇特殊自然灾害或社会动乱,以及其他重大事件,应及时与家人、派出学院联系,第一时间向当地使领馆或有关机构寻求帮助,并按相关要求和程序开展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第六条  赴国(境)外交流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应定期向所在学院汇报在国(境)外学习和生活情况,每一个月提交一份留学报告给学院、学生工作部(处)及国际交流合作处。

第七条  赴国(境)外交流学生严格遵守外出时间安排,在交流学习期满后应按时按规定线路返回国内,未经允许,不得擅自以任何理由延长在外停留期限、转往第三方学校学习或转往第三国居留,一经发现,取消国(境)外交流资格,立即遣返回国。

第八条  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因特殊原因需延长或缩短国(境)外交流时限,应向学校报告,并取得学校同意后,根据规定向中国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提交申请。

第九条  赴国(境)外交流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满回国后两周内(如遇假期可顺延)必须向所在学院报到,并以书面形式向学生工作部(处)、国际交流合作处报告,交流期满回国后两周内无故不按时回校者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遇特殊情况,国家外事部门安排学生提前回国,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工作部(处)、国际交流合作处配合做好学生回国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赴国(境)外交流学习的学生评优评奖见《贵州财经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贵州财经大学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等文件规定。

第十二条  学生曾获得国(境)外交流学习资格,未经学校批准擅自放弃或经学校批准后2年内,不得申报任何交流项目,同时取消该生同年度的评优资格。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