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财经大学学生申诉处理管理办法(2019年版)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15日 19:5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贵州财经大学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所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该决定进行复议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在籍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我校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章  处理申诉的组织

第四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校长办公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8名常务委员和5名临时委员组成。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各1名。主任、副主任分别由分管校领导担任。其他常务委员由学生工作部或研究生工作部、团委、法律顾问处等部门负责人及学生会主席、研究生会主席担任。

作为常务委员的各部门负责人更换时,由新任负责人接替原负责人担任常务委员。校学生会主席、校研究生会主席更换时,由新任主席接替原主席担任常务委员。

第七条  临时委员由2名教师代表和3名学生代表组成。教师临时委员由校工会推荐。申诉人为本科生的,3名学生临时委员由校学生会推荐;申诉人为研究生的,3名学生临时委员由校研究生会推荐。

临时委员不能由申诉人所在学院的师生担任。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工作部(处)部(处)长担任。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一)书面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召开申诉会议,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处理;

(三)提出维持、撤销、变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等复查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并将申诉结果送达申诉人。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十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可以依照本条例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对学生本人做出的违纪处分决定不服的;

(二)对取消学生本人入学资格的决定不服的;

(三)对要求学生本人退学的决定不服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处理或处分决定。

第十一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书面申请和学校做出处分、处理决定的文件副本。申诉申请书应由申诉人亲笔签名并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要求并附上相关的证据、证人材料;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接收申诉人的书面申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自接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如下决定并送达申诉人:

(一)申诉请求符合本条例规定,予以受理;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要求申诉人在3个工作日内补齐;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诉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复议决定书:

1.申述人不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申诉人资格的;

2.申述事由不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申诉范围的;

3.申诉材料不齐备且在限期内未补齐的。

第四章  申诉的复议复查程序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收到书面申诉后,应召开复查会议对申诉进行复查。

第十五条  复查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

第十六条  申诉人所在院系可以派一名代表列席会议,参与讨论。

第十七条  复查会议的意见必须经过二分之一以上到会的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五章  申诉复查决定

第十八条  复查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诉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申诉人撤回申诉申请的,申诉复查终止。

第十九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贵州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条例所称的“以上”“以内”包括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