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财经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15日 20:46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

根据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教〔2022〕118号)、《贵州省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

经学校认定的纳入全国招生计划的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

二、资助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三、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一学年所有科目原始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排名均位于班上前30%,上一学年无补考和挂科科目)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七)上一学年参加过学校各级组织的公益活动、义务劳动。

(八)无恶意拖欠学费、住宿费等不诚信行为。

(九)具备以上基本条件,被学校认定为特殊困难档次者、退役复学学生、上一学年作为项目主持人获得校级及以上科研课题或在校级及以上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者,优先推荐。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必须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四、名额分配

学生资助中心每年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我校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预算,根据当年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情况按一定比例将指标分配给各学院。

五、申请与评审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由学生资助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三)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或其他助学金中的一项,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及其他各类奖学金。

(四)评审程序

1.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贵州省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各学院按照要求进行评选,将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学生名单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再将经本院党委签署意见的《申请表》《贵州财经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初审名单表》(电子和纸质版)、《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贵州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学院行政签章的上学年有效成绩单,于规定时间前报学生资助中心。

3.学生资助中心对各学院上报的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学生名单进行评审,据此提出本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候选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定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

4.学生资助中心在省教育厅规定时间前,将评审结果和《申请表》《贵州省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初审名单表》、公示材料、评审报告报省教育厅审批。

六、发放、管理与监督

(一)凡是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每学年应参加学校各级组织的公益活动、义务劳动。如果拒绝参加者,将取消其奖励资格,并收回奖金。具体工作及工作时间由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统一安排,各学院自行安排的须报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备案。

(二)学生资助中心在收到教育厅反馈审核通过学生名单后,上报分管校领导同意签字审批,并报学校校长签字审批后,学生资助中心统一制作发放表提交至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按照学校财务相关规定,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待收到教育厅通知后颁发贵州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三)学生资助中心要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切实加强管理,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四)学生资助中心要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档案管理工作,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评审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五)学校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者等违法违规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七、宣传工作

(一)学校各相关部门、学院要高度重视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广播、宣传栏、报刊、网络等媒体及班会等形式,向全校同学广泛宣传,组织师生学习国家资助政策体系。

(二)学校招生部门在印发招生宣传资料和寄发录取通知书时,要宣传介绍和装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关资助政策。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或其他有关文件同时废止。本办法与国家及省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及省最新相关规定执行。

九、本办法由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