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加强班风学风建设,表彰和奖励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一年级新生除外)。
二、评选比例
(一)三好学生
1.除一年级新生外在校生人数的5%;
2.赴境外交流学习的学生由派出学院按实际情况划定一定比例,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同意后进行推荐。该名额不占上述名额分配比例。
(二)优秀学生干部
1.本科生:班干每班推荐1名;学院各学生组织优秀学生干部由各学院评议产生,按该学生组织人数的10%推荐;学校各学生组织由各主管部门负责推荐,按各学生组织人数的10%推荐;
2.研究生:按各学院研究生人数确定,研究生人数在50人以下的1名、50-100人的2名、100-150人的3名,以此类推;
3.寝室长按照寝室长人数的5%的推荐。(三)同一推荐人不能同时申报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三、评选条件
(一)三好学生条件
1.具有正确坚定的政治立场、优良的道德品质,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公民道德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行为举止文明,诚实守信;
2.热爱学习,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学习成绩优异,在学习过程、学术研究、科技活动、技能大赛、创新创业等方面成绩突出,乐于帮助同学共同进步;
3.积极参加学校、院系、班级开展的活动,积极参与公益活动,热爱集体,敬老爱幼,具有热爱劳动、吃苦耐劳、开拓创新精神,能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问题,有突出的表现和事迹;
4.有健康的体质和良好的心理素质,有健康的生活习性和良好的卫生习惯,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良好标准(确实丧失运动能力、被免予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残疾学生除外);具有积极、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
5.评选学年学习成绩优秀,成绩计算以评选学年最终成绩为计算标准,且各科原始成绩不能出现不及格,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无班级的按照同年级同专业)排名前1/3,评选学年无违纪记录;
6.赴境外交流学习学生参评须由派出学院提供学生在境外意识形态鉴定报告;赴境外交流学习学生成绩由派出学院和外方大学共同提供证明材料,无不及格科目;
7.无恶意拖欠学费、住宿费等不诚信行为;
8.符合评选条件的退役复学学生可直接推荐参评,不占班级推荐名额;
9.同等条件下,在技能大赛、创新创业等方面获得省级以上奖励及其它对社会有突出贡献的学生优先推荐参评。
(二)优秀学生干部条件
1.具备三好学生的1-4项条件;
2.积极参与和组织集体活动,能配合学校和老师主动开展管理工作,起到先锋模范和骨干带头作用;热心为师生服务,作风正派,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在同学中有较高的认可度,有突出的表现和事迹;
3.上学年担任学生干部(含校级、院级学生会干部,班干部及各学生组织干部)原则上满一年,热心承担社会工作,工作成绩突出,切实起到骨干带头作用;积极组织学生开展各项活动,热爱劳动,关心集体,热心为同学服务,作风正派,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若担任不满一年,需推荐学院附加该生事迹材料;
4.评选学年学习成绩良好,成绩计算以评选学年最终成绩为计算标准,且各科原始成绩不能出现不及格;无违纪记录;
5.无恶意拖欠学费、住宿费等不诚信行为;
6.符合评选条件的退役复学学生可直接推荐参评,不占班级推荐名额;
7.同等条件下,在技能大赛、创新创业等方面获得省级以上奖励及其它对社会有突出贡献的学生优先推荐参评。
(三)涉及大类分流的学生评选办法
1.跨学院的分流学生,在现学院参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该学年课业成绩及社会活动等综合测评支撑材料由原学院出具,按现学院评选细则认定。在原学院参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该学年课业成绩及社会活动等综合测评支撑材料由原学院出具,按原学院评选细则认定。
2.评选“优秀学生干部”涉及大类分流的评选办法:整学年分流的年级班级,参评学生在原班级参评,名额为每班1名(含跨学院学生)。
四、评选申报程序及时间
(一)学校每年下达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通知,学院根据分配的名额和有关要求开展评选推荐工作。
(二)学院进行公开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由所在班级推荐,学院评选后,对评选推荐对象在院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处)。
(三)学生工作部(处)组织校级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四)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工作部(处)报学校相关会议审定。
五、奖励办法
学校对获得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的学生下文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七、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