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加强班风学风建设,表彰和奖励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及比例
我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总人数的6%以内。
赴国(境)外交流学习的学生由派出学院按实际情况划定一定比例,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同意后进行推荐。该名额不占上述名额分配比例。
二、评选条件
(一)具有正确坚定的政治立场、优良的道德品质,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公民道德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行为举止文明,诚实守信;
(二)热爱学习,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学习成绩优异,在学习过程、学术研究、科技活动、技能大赛、创新创业等方面成绩突出,乐于帮助同学共同进步;
(三)积极参加学校、院系、班级开展的活动,积极参与公益活动,热爱集体,敬老爱幼,具有热爱劳动、吃苦耐劳、开拓创新精神,能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问题,有突出的表现和事迹;
(四)有健康的体质和良好的心理素质,有健康的生活习性和良好的卫生习惯,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良好标准;具有积极、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
(五)具有正确的择业观和积极为社会作贡献的思想。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成绩计算以在校期间最终成绩为计算标准,且各科原始成绩不能出现不及格,在校期间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无班级看同年级同专业)排名10%以上;
(六)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学生参评须由派出学院提供学生在国(境)外意识形态鉴定报告: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学生成绩由派出学院和外方大学共同提供证明材料,无不及格科目;
(七)在校期间获得过校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或以上奖励:
(八)学生在校期间无违纪记录;
(九)无恶意拖欠学费、住宿费等不诚信行为;
(十)符合评选条件的退役复学学生可直接推荐参评,不占班级推荐名额;
(十一)同等条件下,在技能大赛、创新创业等方面获得省级以上奖励及其它对社会有突出贡献的毕业生优先推荐参评。
三、评选申报程序
(一)学校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后下达评选通知,学院根据分配的名额和有关要求开展评选推荐工作。
(二)学院进行公开评选。由所在班级推荐,学院评选后,对评选推荐对象在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处)。
(三)学生工作部(处)组织校级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四)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工作部(处)报学校相关会议审定。
四、奖励办法
学校对获得优秀毕业生称号的学生下文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六、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