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财经大学“校园之星”荣誉称号评选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25日 11:35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新时期新特点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优秀人才,通过对大学生先进典型的深入挖掘、广泛评选和大力宣传、表彰,充分调动广大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形成奋发向上的优良学风,集中展现贵财学子的精神风貌,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打造新时代大学生的精神标杆。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范围

我校中国籍普通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本科生、研究生,原则上同一申报人只可申报一类荣誉称号。

第三条 评选类别和比例

(一)“校园之星”荣誉称号指在某些特定方面表现优秀,具有突出代表性的大学生,设置9类,分别为:崇德守信之星、勤学上进之星、学术科技之星、创新创业之星、公益服务之星、励志自强之星、文明寝室之星、贵财黔兵之星、文化体育之星。

(二)评选推荐比例

每类优秀学生荣誉称号10人,原则上每学院可推荐1名学生参评。

第四条  评选条件

(一)“崇德守信之星”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思想品德好,诚实守信,乐于奉献,为人正直;

2.在校学习期间,在见义勇为、疫情防控、助人为乐、拾金不昧、爱护公物、抢险救灾、维护校园秩序、关爱同学、等方面表现突出者。

(二)“勤学上进之星”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思想品德好,诚实守信,乐于奉献,为人正直;

2.学习态度端正,学习能力强,在同学中起模范带头作用,能够带领同学共同进步,年度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等;

3.品学兼优,成绩优秀,上一学年专业成绩排名年级前三名(含)以内或评选学年成绩年级排名比上一学年年级排名提升50%及以上。

(三)“学术科技之星”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思想品德好,诚实守信,乐于奉献,为人正直;

2.学习成绩优秀,理论功底扎实,具有良好的科学素养和实践创新精神,积极参加学术活动、学科竞赛和科研创新实践,积极宣传或组织课外学术科技创新活动;

3.学年内在校级及以上的学习、科技竞赛或学科竞赛中取得突出成绩者或在校级及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等发表论文。

4.原则上学年内本科生、研究生人数占比确定评选名额中所占比例,每学院可分别推荐一名本科生、研究生参评,或单独推荐。特殊情况可酌情调整参评本科生及研究生名额。

(四)“创新创业之星”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思想品德好,诚实守信,乐于奉献,为人正直;

2.热爱科学,乐于钻研,具有自强不息、勇于创新、励志奋进的创新创业精神,创新或创业成效突出,典型事迹对我校学生具有引领示范作用。

3.参评学年内在校级以上创新创业等活动和比赛中有突出表现,获得优异成绩。

(五)“公益服务之星”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思想品德好,诚实守信,乐于奉献,为人正直;

2.奉献自我,服务社会;

3.积极帮助别人,积极为推动社会公共事业提供志愿服务;

4.在各级志愿服务工作中表现出色。

(六)“励志自强之星”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思想品德好,诚实守信,乐于奉献,为人正直;

2.具备勤俭节约、诚实可信、乐于助人的优秀品质;

3.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优良,学年综合素质测评在班级前列,且获得国家奖助学金;

4.家庭经济困难,但勇于克服经济困难,表现出顽强的毅力和拼搏进取精神,事迹突出。

(七)“文明寝室之星”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思想品德好,诚实守信,乐于奉献,为人正直;

2.认真履行寝室长职责,以身作则,寝室同学团结和睦,且所在寝室被评为校级文明寝室;

3.切实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学习刻苦,成绩优良;

4.所在寝室积极开展健康有益文体活动和其他活动,寝室成员积极参加;

5.所在寝室学风优良,学年内寝室成员无任何违纪行为。

(八)“贵财黔兵之星”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思想品德好,诚实守信,乐于奉献,为人正直;

2.学习成绩良好,热爱国防,奉献国防,作风纪律严,积极参与各级组织的国防活动等,在国防事业取得较好成绩。

(九)“文化体育之星”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思想品德好,诚实守信,乐于奉献,为人正直;

2.热心文艺活动,对艺术有浓厚的兴趣爱好,有较强的艺术功底和审美能力,积极代表学院、学校参加各级各类文艺比赛,在音乐、美术、舞蹈、演讲等方面特长明显且取得优秀成绩;

3.在体育方面有特长,热心体育活动推广发展,能够带动和影响周围同学参与体育活动,积极参加校内外各项运动比赛,并取得突出成绩。

第五条  凡参评学年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得推荐参评类荣誉称号: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受处罚或受处分(以违纪行为认定时间为准);(二)在考试、评优评奖、提供证明材料等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道德品质不良等;

(三)恶意拖欠学费;

(四)有其他错误行为并造成严重影响,经学校决定不予评奖者。

第六条 “校园之星”荣誉称号的评选时间原则上在9-11月开展。

第七条  评选程序

(一)学院推荐。由各学院成立考评小组,对照评选条件,经

学生本人申请,结合个人学年小结,由班级、年级(或专业)考评,经学院研究、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推荐,原则上每个评选项目每学院限报1人。

(二)组织评选。由学生工作部组织评选委员会进行评选,评选委员会由组织部、宣传部、学生工作部、校团委、人事处、教务处(大学生创新创业管理办公室)、研处、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经过集体讨论、民主投票表决的方式,确定每类拟表彰对象10人,公示无异议后,经分管校领导同意签字后表彰。

(三)公示。名单进行校内公示,公示期间,广大学生对表彰名单有意见的,可向评选委员会提出异议并递交说明材料,评选委员会收到异议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经复核认为异议成立的,可调整名单。

(四)奖励办法。公示无异议受奖励的优秀学生,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并在各级评优工作中优先推荐。

(五)宣传报道。对选拔出的优秀校园之星,学校通过各类平台大力宣传,树立学生榜样,激励学生积极向上。

第八条 各学院对参评的学生审核不严造成严重影响的,将核减下一年度该类学院评选名额。对于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参评的学生,应取消其参评资格并视情况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已获得荣誉称号的应予以撤销,并视情况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