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修订)

发布时间:2016年08月17日 10:50

为了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培养振兴贵州经济的合格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学生违纪处分细则

第一条 学生必须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和学校纪律,如有违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三条 对组织和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者,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条 学生不得打架斗殴: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以劝架为名,使事态扩大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动手打人,未致他人受伤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为他人斗殴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对结伙斗殴为首者,从重处分,对参与结伙斗殴而情节较轻并能主动承认错误和揭发他人者,可从轻处分;

(七)以上造成人员重伤、致残或死亡等严重后果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偷窃、诈骗公私财物或破坏公共财物者在赔偿之外:

(一)价值不满100元者,视情节轻重,金额多少,给予记过以下处分(含记过、下同)。价值不满10元者,如情节较轻,可免除处分,责成其写出书面检查,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

(二)价值在100元以上者,视情节轻重、金额多少、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再次作案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于偷窃(或诈骗)未遂行为者,可参照未遂行为从轻处分。

第六条 学生不得在寝室、教室以任何形式赌博、吸毒或贩毒:

(一)以现金、票据、实物等物品为赌注,进行赌博、变相赌博者,首次参与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第二次赌博参与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第三次参与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于邀约他人赌博和为首聚赌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禁止学生吸毒、贩毒,对吸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理,参与贩毒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收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者:

(一)凡参与收看淫秽书刊、淫秽录像等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以下内容的信息:

1. 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2.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3.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4.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5.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

6.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7.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

8.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9. 含有法规、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以上内容,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相关责任人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制作、复制、传播有害信息或隐匿不交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禁止学生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违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下列行为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在学校内喝酒、乱砸酒瓶、哄闹等行为;

(二)扰乱宿舍、课堂、会场等公共秩序的;

(三)私用电炉等电热器;

(四)因成绩、分配等原因对教师或领导寻衅滋事;

(五)拒绝、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

(六)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

第十条 提供伪证、伪造证明、涂改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下列者:

(一)69学时,给予通报批评;

(二)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三)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五)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5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测验、考试(考查)作弊者(包括作弊双方)由教务处将作弊情况如实记入学生学籍档案,情节严重的按本规定第二条进行处理。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老师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一)在主、监考老师要求清场后,在其座位发现有与考试科目相关的资料者;

(二)夹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资料者;

(三)偷窥抄袭他人试卷答案者;

(四)未在指定的座位参加考试者;

(五)其它违反考场及考试规则者;

二、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老师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故意销毁试卷、考试材料或作弊设备者;

(二)传接纸条、交换试卷、答案者;

(三)考试中互打暗号或手势者;

(四)考试前不主动交出通讯设备者;

(五)考试中陷害他人者;

(六)破坏考场秩序、影响他人正常考试者

(七)其它作弊行为者;

三、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老师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由教务处将作弊情况如实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一)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者;

(二)考试中使用通讯设备作弊或通讯设备中存有与考试内容相关信息者;

(三)携带隐形耳机或高科技作弊设备者;

四、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老师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组织作弊者;

(二)窃取试卷、偷改分数者;

(三)故意破坏考场秩序、造成重大影响者;

(四)考试再次作弊者;

(五)其它作弊行为严重者。

第十三条 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进步表现,可按期解除察看,有突出先进事迹者,可提前解除,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者;

(二)对检举人,证人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第十五条 本细则未列出的违纪行为,可参照细则中相应类似条款给予处分。但运用此条作实际裁决时,须经主管校领导核准。

第十六条 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处罚:

(一)享受学生贷款者,降低或停止其贷款;

(二)享受奖学金者,停发奖学金,并在本学期内取消获得奖学金资格;

(三)处分的学生本学年度不得参加评选先进个人及奖学金。

第十七条 禁止学生在校园内饲养宠物,违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一般不得在外租房居住,若有特殊情况者,须经本人及家长与学校签订协议。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遵守学校的《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对违反规定晚归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禁止在学生公寓留宿异性,违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男女交往应文明得体,对违反社会公德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因学生违反校规、校纪,造成学校损失的,学生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处理程序及申诉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十四条 处分决定的管理和报批程序。

(一)违反第二条至第十条的,由保卫处协同学院调查处理;违反第十一条至第十二条的,由教务处协同学院调查由学工部(处)处理。如保卫处、教务处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要求复议。

(二)学校在对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由学工部(处)和有关职能部门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纪学生做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由学工部提出,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对学生做出“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三)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一般采用直接送交,在直接送交无法完成的情况下,根据情况采用留置送达或邮寄送达。

直接送交是指直接送交由送交人负责将处分决定书直接送交受处分学生本人。由受处分学生本人在《学生处分决定书送交(达)签收记录表》上签名并写明收到处分决定书的日期;

留置送达是指受处分学生拒绝在《学生处分决定书送交(达)签收记录表》上签名时可采用留置送达方式,由送达人和两名班级主要学生干部作见证人到场,在《学生处分决定书送交(达)签收记录表》上写明受处分学生拒收事由和日期,并分别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把处分决定书留在受处分学生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邮寄送达适用于无法确定受处分学生行踪或受处分学生处于拘押状态,由送达人负责通过邮局将处分决定书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形式邮寄受处分学生家长,并将送达回证附在《学生处分决定书送交(达)签收记录表》上。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或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贵州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二十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二十七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诉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二十九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贵州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三十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二条 对学生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对我校少数民族预科班和在校接受继续教育的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29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