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财经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6年08月17日 10:5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日常生活与学习的重要场所,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是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窗口。住宿管理是学校的重要育人环节,是学校教育管理的重要工作,要始终坚持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宗旨。

第二条 为加强学生住宿管理,优化学校育人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的若干意见》(教发[2002]6号)和《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200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的学生宿舍,适用于所有入住我校学生宿舍的人员。为保障学校的正常运行,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保护全体住宿学生的利益,学校要求住宿学生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宿舍管理规定,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体现大学生良好的道德行为规范和精神风貌。

第四条 学生宿舍采取政府和学校宏观指导,有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学生充分参与的方式管理,共同保障学生宿舍的正常生活秩序。

第五条 学校统筹规划,根据实际需要保障经费投入,建设良好的学生宿舍基础设施,逐步实现管理和服务的现代化。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改革和完善学生宿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学生宿舍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 学生住宿、调宿、退宿规定

第六条 凡本校统招的计划内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研究生,愿意服从学生处宿舍管理科的宿舍床位安排、交纳住宿费并愿意遵守宿舍管理规定者,可入住学校提供的学生宿舍。经学校有关部门同意来校学习、培训的其他各类生员,可凭入学证明及有关凭证向学生处宿舍管理科申请住宿。

第七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和学校的要求,本科学生住宿按班级相对集中安排。统招计划内本科新生由学生处宿舍管理科根据宿舍房源情况统一安排住宿。其他人员住宿根据学校教学计划和现实的房源情况由学生处宿舍管理科酌情安排。

第八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办理入住手续。

第九条 办理入住手续应办理住宿登记卡,住宿卡用于建立住宿人员档案,并作为管理人员平时检查床位、会客管理、借用钥匙等工作的核对凭证。

第十条 为维护正常的宿舍秩序和安全,入住者应严格按照指定的房间和床位住宿,不得私自调换,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其他学生入住或强迫其他学生搬出。私自转让、出租床位的,一经发现,除收回床位、没收其违规收入外,还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宿舍内的空房间、空床位由学生处宿舍管理科统一管理和调配,任何人不得擅自占用。学生处宿舍管理科有权根据学校住宿定额情况、宿舍基建和维修工作的需要、学校对宿舍的征用以及住宿学生学习所在校区的改变等情况,对住宿学生的住宿进行调整,涉及的住宿学生须积极配合。

第十二条 因转专业或学习和住宿不在同一校区的,应凭相关凭证向学生处宿舍管理科提出申请。由于其它原因要求调整住宿的,应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由所在学院与学生处宿舍管理科协商后决定。

第十三条 入学体检复查未通过而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两周内到学生处宿舍管理科办理退宿手续,其床位不再保留,当年住宿费延用至下一学年;下一学年如果复学,请在开学前一个月与学生处宿舍管理科联系,以便安排住宿。

第十四条 申请住宿时或在宿舍住宿期间感染传染性疾病的,应及时向学生处宿舍管理科说明,以便学生处宿舍管理科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安排或调整;如不自行报告,学生处宿舍管理科发现后有权做出调整。

第十五条 因毕业、结业、培训到期、退学、转学、出国等各种原因终止学籍的,或因住宿协议到期且不续签的,或因违反住宿规定被学校强制退宿的,以及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而休学的,其在校内学生宿舍的住宿资格即告终止,离校时应及时到学生处宿舍管理科办理退宿手续,并按时离校。复学时需要住宿的可重新提出住宿申请。

第十六条 学生离校时应做到遵纪守法、文明离校。在离校期间要爱护宿舍内物品及公共财产,主动配合工作人员清点公共设施和财产。如有缺损,相关责任人应按价赔偿。严禁在宿舍墙壁及相关设施上乱涂乱画,以及张贴广告、宣传画、海报及不健康的宣传品等;严禁焚烧纸张和其它物品。若有违反,将按校纪校规严肃处理,处理结果载入其学籍档案发往就业单位。情节或后果严重的,学校将诉诸法律,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为了保证学生宿舍管理服务的正常的运行,应办理退宿的须按学校规定时间办理退宿手续,办完退宿手续后3日内须搬离宿舍。延期搬出的,要按延期天数收取相应住宿费和水电管理费。无特殊原因拒不办理退宿手续的,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来办理的,学校将视为违约离走,并根据有关规定强制其搬出宿舍。

第十八条 住宿人员在办理退宿手续后,应在三日内带走自己的物品。否则,因宿舍清扫、维修、粉刷等原因而造成的个人财产损失由住宿者本人负责。

第三章 关于申请校外住宿的规定

第十九条 统招计划内在校生原则上均应在校内住宿。年满18周岁,因有个人特殊原因要求在校外住宿者,可按以下规定申请校外住宿。

1. 本科生应向所在学院提交退宿申请单(代协议),分别由学生家长、班主任、所在学院分党委签署意见,在学期结束前二周(新生可在报到前)递交学生处宿舍管理科办理退宿手续。

2. 研究生应向所在学院提交退宿申请单(代协议),分别由学生家长、导师、所在学院分党委签署意见,在学年结束前二周(新生可在报到前)递交学生处宿舍管理科办理退宿手续。

3. 以上申请被批准后,申请单(代协议)分别在学院、学生处(或研究生部)和学生处宿舍管理科留存备案,此后学生因在校外住宿发生的一切问题学校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4. 已办理了入住手续,又私自到校外住宿者,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自负。

5. 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应保持与所在学院的联系。若在校外住宿地址或联系方法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本人家长、班主任、所在学院,学生处宿舍管理科不再管理。

6.已办理校外住宿手续的学生,如想继续回校内学生宿舍住宿,须重新到学生处宿舍管理科办理申请住宿手续。

第四章 住宿有关费用的规定

第二十条 住宿生应按规定交纳住宿费用,逾期未交并不能说明合理理由的,不允许注册。经计财处认定属恶意欠费行为的,将取消其在校内学生宿舍的住宿资格。

第二十一条 学校财务部门按照国家和贵州省有关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住宿费用。住宿费收费标准变更时,学校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按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非计划内全日制进修、培训的生员等办理住宿手续时还需交纳一定的住宿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 住宿费一般按学年收取,每学年交纳一次,包含本学年的各个学期,对在册的学校统招计划内学生,假期提供免费住宿。

1. 学年的计算方法:非毕业生从每年秋季开学到次年暑假开始前一天为一个学年,毕业生从每年秋季开学到次年学校统一规定的离校时间为一个学年。

2. 学生办理退宿手续时,按实际在校住宿的学年收取住宿费用。

3. 收费标准不同的宿舍之间的住宿调整,多退少补,学生可凭原始住宿收费凭证到学生处宿舍管理科开具住宿期限证明后到校财务部门办理退费手续。

4. 休学但未办理退宿手续的学生,休学期间仍应交纳住宿费用。

第二十三条 学生宿舍内用电实行以寝室为单位的定额指标管理(每个宿舍30度电)。用电量在规定限额内不收费,超出免费定额的部分为自费,可自行到学校售电部门购买,执行居民用电价格。超出免费定额部分的购电费用由寝室成员分摊,由寝室长负责协调。为使学生养成节约用水用电的好习惯,免费指标按月拨给(每个宿舍3吨水),当月有效。

第二十四条 宿舍内因学生不当使用、人为损坏造成的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换按照实际成本收取费用。若损坏原因不清,责任不明的,则由本室人员共同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学生宿舍内其他有偿生活服务和代办业务由学生自愿选择。

第五章 宿舍安全规定

第二十六条 所有住宿人员要自觉维护宿舍安全,不得在宿舍楼内进行各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活动。增强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提高防范能力、自我管理能力和自救逃生能力,有权及时劝阻、制止和报告任何有损宿舍安全、正常秩序的不良行为。

第二十七条 增强消防安全意识,在宿舍内严禁有以下行为:

1. 擅自挪动、乱用、破坏消防器材和设施;

2. 在宿舍楼内携带或存放各种有毒物、易燃易爆物以及有腐蚀性、放射性等各种危险物品;

3. 私自存放和使用劣质电器、无3C认证产品、非安全器具,包括电炉、电锅、电热杯、热得快、电热褥、取暖器、电吹风、电烫斗等电热器具,及未经管理部门批准的功率大于500瓦的电器设备;

4. 私拉电线或私接电路;

5. 长时间不在寝室内时不关照明灯、充电器等电器;

6. 使用明火(如焚烧纸张或杂物,使用煤饼炉、煤油炉、酒精炉、蜡烛等各类有明火的器具)以及在宿舍内烧煮饭菜;

7. 乱扔烟蒂等燃烧物;

8. 不得在宿舍内从事经营性销售活动;

9. 其它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造成安全隐患的行为。

10. 有以上行为的,经学校和宿管值班人员发现,不配合教育或者教育不改者,处以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增强防盗安全意识,保护宿舍内财物安全。

1. 学生宿舍目前的居住环境不宜存放贵重物品和大量现金,否则造成损失责任自负。学校不承担财产保险责任,住宿学生可参加个人财产保险。

2. 妥善保管自己的寝室钥匙。切勿轻易将寝室钥匙借与他人,严禁私自调换门锁或另加门锁。丢失门锁钥匙要及时报告学生处宿舍管理科更换门锁,其成本费用由责任人员负责。学生处宿舍管理科备份有各寝室门锁钥匙,住宿人员因故需临时借用的,须凭有效证件到值班室办理,并及时归还。

3. 离开寝室或睡觉时请随手锁门、关窗。

第二十九条 尊重自身和公共安全,服从门卫管理。

1. 遵守作息时间。所有学生宿舍每日600开门,2300锁门。晚归者须主动配合门卫验明身份、说明理由并登记后方可进入宿舍。

2. 积极配合门卫及工作人员查验有效证件。

3. 贵重、大件物品进出宿舍楼须在值班室登记。

4. 违犯1.2.规定的行为,经学校和宿管值班人员发现,不配合教育或者教育不改者,处以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禁止在宿舍楼内携带和存放管制刀具等违禁器材,禁止在宿舍楼饲养各种动物及其他危险生物。

第三十一条 严格会客制度。学生宿舍是集体环境,为保证宿舍内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的生活环境,对学生在宿舍会客做如下规定:

1. 会客地点:学生一般可在宿舍楼内的会客室、大厅会客,由值班员传呼。

2. 会客登记:校内外来访客人确有特殊理由需要进宿舍的,要严格实行会客登记。须先在值班室登记,并与会客者一起交押有效证件后方可进入。会客结束离开时应再次登记并取回所押证件。

3. 会客时间:以学生处宿舍管理科实际规定为准。一般为减少对其他学生的影响,应自觉避免在早630-800、中午1200-1330及晚上1000以后会客,会客时间一般应不超过2小时。晚1000后一般不允许在宿舍会客。

4. 异性会客限制:除学生处宿舍管理科准许的工作人员外,男性一般不得进入女生宿舍楼。禁止男女生无合理理由互串宿舍楼。夏季午休时间和晚2100后,无特殊情况异性不得进入。

5. 学生宿舍一般不得留宿客人,严禁留宿异性。

6. 确有特殊情况需临时(限一夜)留宿校外人员(仅限同性别家庭成员)的,须征得寝室全体人员的同意,并经学生处宿舍管理科批准后,持有效证件办理登记手续。留宿人员离开时应注销登记。因留宿人员造成其他同学或集体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留宿者须承担连带责任。

7. 学生有不遵守以上规定的,经学校和宿管值班人员发现,不配合教育或者教育不改者,处以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 禁止流动小商贩和学生在宿舍楼内经商,禁止进入学生宿舍内推销商品。

第三十三条 住宿人员有监督和举报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发现火警、火灾等灾害事故时,要保持冷静,并及时采取报警、撤离现场、灭火等有效措施。发生刑事、治安等案件时,要注意保护现场,及时报告保卫处及学生处宿舍管理科并协助处理。

第六章 文明住宿规定

第三十五条 住宿学生有维护集体环境文明、健康的责任和义务。要遵纪守法,熟知校规校纪和各项宿舍管理制度并自觉执行,共同营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三十六条 要爱护公共财物。入住者有正常使用、妥善保护学生宿舍楼内的各项设施、设备的责任,不得随意拆卸、改装或挪作他用。严禁在宿舍内擅自装修,或在墙面上凿进铁钉等硬物,以及在宿舍及周围墙壁上刻画、涂写或张贴各种广告、大小字报、画报等行为。发现宿舍内墙壁和家具设备等损坏要及时报修。若因不当使用造成损坏的须照价赔偿,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的还要依学校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要遵守《贵州财经大学学生文明公约》,团结友爱,互相帮助,互谅互让,和睦相处。共同生活中发生意见分歧和冲突时,要相互理解,诚恳沟通,遇有不能自行和平解决的问题要冷静克制,及时报告班委、班主任、学院或学生处宿舍管理科协调解决,不要冲动。

第三十八条 要遵守公共道德,行为举止文明,自觉维护公共秩序。严禁打球、踢球、溜冰以及赌博、酗酒、大声喧哗、起哄闹事、摔爆响物、从高层向宿舍楼外抛洒物品等不良行为,不要在禁烟区内吸烟,不要张贴不雅的图画。

第三十九条 要遵守作息时间,尊重他人的休息权利,养成有规律的生活习惯。学生宿舍每周日至周四应在晚24点前熄灯就寝,熄灯后不要有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活动。

第四十条 要维护公共环境,珍惜他人劳动成果,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要在指定地点倒垃圾,禁止随地吐痰、泼水,以及将剩饭菜倒入盥洗池内,在阳台、走廊内堆放废弃物和悬挂有碍观瞻的物品,在楼内停放自行车等各类车辆,在走廊和房间内私自拉绳晾晒衣物等行为。

第四十一条 要搞好寝室内务,建立值日制度。每个寝室要建立值日表,确立寝室长,自觉保持室内安全、卫生、整洁,每个周日进行一次大扫除,并配合有关检查。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宿舍中的表现与学生的综合测评、品德鉴定、优秀学生评选、奖学金的评定、入党推荐等工作挂钩。

第七章 学生宿舍水电管理规定  

第四十三条 学校提倡节约水电。所有住宿人员要加强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意识,做到人离灯熄,用完即关,杜绝长流水、长明灯现象。发现水电设施损坏,请及时报修,不要擅自修理或拆卸。

第四十四条 供电办法:

1. 研究生宿舍不限供电时间;

2. 本科生宿舍平时每晚23:30断电,早6点恢复供电;每周五、周六及学校统一安排的节假日延迟到24:00断电。

第四十五条 在宿舍内不得安装和使用大功率电器。私自安装和使用大功率电器引起的一切后果自负,经学校和宿管值班人员发现,不配合教育或者教育不改者,处以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学校还将追究其他相应责任。

第八章 其 他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学生,学校将严肃处理;符合《贵州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规定的,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视情况终止其住宿资格;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学校将付诸执法、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在学生处。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同的,以此规定为准。